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哈工大学〔2026〕165 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研发〔2026〕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德育表现、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展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学院院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院领导
成员:不少于 7 人,应包括研究生导师、专家学者、相关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曾受处分但已解除;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在申请年度已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成绩排名应在工商管理学科前50%;
(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在申请年度按时完成相应阶段的过程考核且未申请博士学位答辩。
(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期间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所依托的成果须为上次获奖后的新增成果。
第七条 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外,同年度国家奖学金不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研究生自愿选择申请奖学金类别。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计分体系
第八条 评审采用“初评(综合量化)+复评(公开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总成绩(100分)=初评分(50分)+复评分(50分))。
第九条 初评分数构成
(一)硕士研究生初评总分(100分)=课程成绩分(45分)+科研评分(50分)+德育综合分(5分)
(二)博士研究生初评总分(100分)=科研评分(95分)+德育综合分(5分)
第十条 初评分数量化标准:
(一)硕士生的课程成绩按照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学位课筛选成绩计算,并按满分45分折算后计入初评总成绩。
(二)硕士生、博士生科研评分计算按照《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科研评分量化标准》(见附件1)计算,并按硕士满分50分、博士满分95分折算后计入初评总成绩。
(三)硕士生、博士生德育综合分计算按照《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德育综合分量化标准》(见附件2)计算,并按满分5分折算后计入初评总成绩。
第十一条 否决项:经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查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2.学术不端、考试作弊、抄袭剽窃等行为;
3.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
4.无故缺席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伪造成果、成绩证明。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学院根据学校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及时发布评审通知,组织学生申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评审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成果、荣誉证书等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材料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初评前将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初评: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成立初评小组(不少于5人),对每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按照相应权重项的量化标准核算出初评分(满分50分),按初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不少于学院获奖名额1.2倍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学院复评环节。
第十六条 复评:复评环节由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须一位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全程在场。复评答辩环节参评学生导师回避,可允许其他研究生旁听。
(一)复评采用PPT答辩的方式进行,学生介绍个人相关情况(不超过5分钟)并回答专家组提问,专家现场打分(满分50分),复评分数取平均分。
(二)复评答辩结束后,由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秘书组当场核算出学生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评委以现场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与报送
学院对拟获奖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记录、公示材料、审定结果等相关凭证分年度整理归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5年。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申诉人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院相关评审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科研评分量化标准
2.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德育综合分量化标准